外勞之聘僱與管理法規於『就業服務法』(法規連結)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法規連結)中皆有詳細規定,列舉重要內容供參考:
1.雇主不可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外勞
就服法5-2-5:雇主不得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則: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2.雇主不得擅自扣留外勞財物、護照、居留證
就服法57-8: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罰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3.雇主不可於原聘僱外勞未出國前就先引進或接續聘僱新外勞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20: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重新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於原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
罰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4.雇主聘僱外勞需按期繳就業安定費
就服法55-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罰則:雇主如未依規定繳維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未依限期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維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限。
5.雇主應提供有外勞母語的薪資明細表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42-1: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五年。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二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罰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6.雇主不得雇用來路不明、聘僱許可失效、逃逸之外籍勞工
就服法57-1: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罰則: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7.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就服法57-3: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8.雇主不可用自己名義申請外勞給他人雇用
就服法57-2: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罰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9.雇主必須定期安排外勞健康檢查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7:外籍勞工入國後滿6、18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須辦理健康檢查。
罰則: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復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0.雇主不可任意變更外勞工作地點
就服法57-4:雇主不得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罰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1.外勞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
就服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罰則:雇主於所聘僱之外勞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勞委會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2.雇主應於外勞住宿地點變更期限內,通知外勞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19- 1 :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罰則: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3.雇主應於所聘僱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46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罰則:如未辦理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14.雇主應於所聘僱之外勞聘僱關係提前終止前,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45: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因聘僱關係終止而通知者,當地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於外國人出國前,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
罰則: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